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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警示标志致学生溺水身亡家长起诉村委会获赔73万余元【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1:02:58 阅读: 来源:水泥厂家

中国江西网讯 胡娇艳、万演兵 记者涂文华报道:高考结束,本应该是放下压力,放飞心情的时刻,但意外总是在不提防时发生,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村民徐某花、徐某友在长子一夜未归后,次日经多方寻找,发现长子滑落水塘溺水身亡。悲痛之余,两夫妻将水塘所在地新溪霞镇桥南村委会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桥南村委会下属自然村有一口水塘,水塘四周未安装警示标志。2017年7月30日,原告徐某花、徐某友之子徐小某(1997年8月17日生)在被告辖区的自然村该水塘钓鱼时,不慎意外滑落水中溺水身亡。次日同村人将其尸体打捞起来。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小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死亡,侵权人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水塘位于被告所属自然村地界,被告应当对该水塘进行合理的管理,其未实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对徐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村的水塘,一般很少树立警示标志,对其要求过高的安全防范义务显然不妥,故承担的责任也不宜过大,遂判决被告承担25%即73536.4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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