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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

发布时间:2020-03-23 12:48:00 阅读: 来源:水泥厂家

“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友的参与来取得所需的信息.近几年,“人肉搜索”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偏向—— ●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吗 ●网站应当承当怎样的监管责任 ●如何避免“网络暴力”

引子:“人肉搜索第一案”7月7日,被网友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去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由于“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2008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1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份文章均表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和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然表露.根据王菲在后来的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遭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常常被涂满各种标语……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本案虽然还没有判决,但引发了剧烈的争辩和思考.近年来,类似本案的“人肉搜索”事件层见叠出,从“铜须门”到“虐猫事件”,再到“周老虎”,无一不引发网上网下的热烈争辩.

焦点1:隐私权如何肯定在王菲案中,王菲的代理律师张雁峰表示,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誉伤害;公然王菲及相干人员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对此,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名誉不能等同于美誉,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王菲因婚外情致使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类不道德的行动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做是名誉受损.另外,该律师还强调,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换的信息,表露这些信息其实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人格权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董永森律师介绍说.隐私权的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而名誉权的客体则反应为社会公众的一种评价,更具有主观性.另外,对名誉权的侵犯常常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而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然,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没法通过上述的方法来补救的,换句话说,侵犯隐私权是“一旦侵权永久侵权”的.也有专家表示,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有没有捏造.以“虐猫事件”为例,网友遮天蔽日的指责都是基于“主角”的不道德行动,即便语言有些偏激,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当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当怎样的责任,和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没有区分,还没有明确界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中不愿为外界所知的,如银行存款、地下爱情等,就属隐私.目前,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干的《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相信未来会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焦点2:确立网站法律责任面对遮天蔽日的“人肉搜索”,网站应当承当怎样的监管义务?这是“王菲案”引发人们争辩的另一个焦点.“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目前来看,一类是提供内容的,如一些新闻网站;一类是提供空间的,如论坛和博客,搜索引擎的信息也因此分为两类.我们需要监管的,一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如淫秽信息,这类分辨比较方便;另外一类是侵犯隐私权等.有些信息是这两类信息的交叉,具体认定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要斟酌各方面的因素.”北京邮电大学刘德良教授这样认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对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类似天涯论坛这类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是转载,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背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另外,赵晓力认为,对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逼、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动.“立法工作要做的,是需要确立网络媒体,包括具有交流平台性质的网络论坛在内的法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取信教授认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导、评述,给他人造成伤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当法律责任,即:不实报导者,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导、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换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示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说、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历;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干的论坛交换,直至删除相干信息.在此,网络媒体可享有一定审查权.”“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干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取信说.焦点3:“实名制”管用吗网名为“林秀佳”的网友是一名财务工作者,自从得知姜岩事件以后,她就以极大的热忱关注本案,三次开庭她都前往旁听,她认为,“'人肉搜索'的出现,可以弥补舆论监督的不足,尤其是现在家庭不稳定因素上升,'人肉搜索'承当了保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网友是从寻求正义、探听真相动身,欲望是好的.”但是同时,“人肉搜索”也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偏向,针对自己看不惯的现象,“人肉他!”成了1句使人胆寒的口号.一名网名为“紫霞星妹”的20岁女孩,号称是影星周星驰的“粉丝”,由于在网上表达了对另外一位文娱明星周杰伦的不喜欢,被周杰伦的“粉丝”进行了“人肉搜索”,公布了她的个人信息,并把她的照片“恶弄”成各种形象,在网络上散布,使她遭到极大伤害.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认为,愈来愈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带有“网络暴力”偏向,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人肉搜索'着实让某些人很上瘾,但我们更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有网友这样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一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根据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近八成公众认为应当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同“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动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束缚”.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还需要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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